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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属于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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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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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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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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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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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当按分公司进行登记依法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如果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经登记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在住所外设立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就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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