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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济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7-10 11:50:00    点击数:-   【
    •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 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济南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  
    • 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承继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  
    • 三、由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  
    • 四、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  
    •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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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  
    •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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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东省国税机关、原济南市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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