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济南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1.自1996年4月1日起,凡代理出口退税企业购进货物代理出口退税向代理出口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代理出口退税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代理出口退税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对代理出口退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代理出口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2.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所在的市、县(区)征税机关填开,经税务、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交给代理出口退税企业。各市、县(区)征税机关应对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情况设立台帐进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代理出口退税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信息传递工作。
3.开具专用缴款书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缴部分经市、县(区)以上征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缴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或退库。
4.各地代理出口退税机关要认真搞好库存代理出口退税货物的清理工作。
由代理出口退税企业填写《代理出口退税企业库存商品清算表》(一式三份),经市地代理出口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予以认可。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本地分户及汇总的《代理出口退税企业库存商品清算表》,于4月 20日前报省国税局进代理出口退税处。
5.代理出口退税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对实现代理出口退税货物税收征退结合,强化征税环节和退税环节联系,保证代理出口退税货物应纳增值税及时、足额的缴入国库,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