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代理记账公司:解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济南代理记账公司:解答有关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述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属于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补亏等事项,对当年度的申报不影响。